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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自治区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改革、统计科学发展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依据国家、自治区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本市统计调查方案;组织实施本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调查,核算本市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实施国民经济主要统计指标质量评估。
(三)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部署的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及专项统计调查。
(四)组织实施全市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运输服务业、仓储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以及能源、投资、消费、居民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五)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基本统计数据。
(六)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环境资源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八)组织管理全市统计调查项目,审核各县(市、区)各部门及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按有关规定管理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检查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库网络。
(十)统一管理市财政安排用于开展普查和统计工作的专项经费以及自治区拨给本市统计部门的统计经费;协助管理各县(市、区)统计局领导班子;组织实施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资格考试。
(十一)承办玉林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地址:玉林市玉东大道1号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
邮政编码: 537000
电话:0775-2825472
传真:0775-2805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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